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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1民初1900号

原告吴风朝与被告岳秀兰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当事人
吴风朝,岳秀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1900号原告吴风朝,男,196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委托代理人苏亮,北票市凉水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岳秀兰,女,196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

原告吴风朝与被告岳秀兰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原告吴风朝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风朝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风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吴风朝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胡雪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思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