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1900号原告吴风朝,男,196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委托代理人苏亮,北票市凉水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岳秀兰,女,196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
原告吴风朝与被告岳秀兰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原告吴风朝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风朝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风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吴风朝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胡雪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思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