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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刑更1101号

廖海军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廖海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刑更1101号罪犯廖海军。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一监区服刑。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9日作出(2010)芙刑初字第5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海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七万元(执行期间原缴纳三千元,本次缴纳一千元)。刑期自2010年4月1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其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3年7月18日、2015年3月31日,分别作出(2013)岳中刑执字第1032号、(2015)岳中刑执字第324号刑事裁定,对其共减刑二年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7月31日止。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6年7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廖海军系病残犯,其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廖海军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廖海军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廖海军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廖海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7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玲

审 判 员  许震鹏

人民陪审员  卢胜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