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年朝执字第14020号

宗号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5
公开日期
2016-07-2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宗号,贾占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年朝执字第14020号申请执行人宗号,男,1983年3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贾占臣,男,1964年7月23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的(2014)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0606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6月2日,依法对被执行人贾占臣所购买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黄厂南里3号院15号楼108号房产进行了拍卖。王滨以332.77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北京市朝阳区黄厂南里3号院15号楼108号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王滨所有。北京市朝阳区黄厂南里3号院15号楼108号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滨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王滨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森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