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02执4523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保税区金速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保税区
负责人:陈瑛,总经理
被执行人:魏仕来,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6318。关于珠海市保税区金速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魏仕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魏仕来未能主动履行,权利人珠海市保税区金速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予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魏仕来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魏仕来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富柠街4号5栋1单元302、402房。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七林
审 判 员 谢健宇
代理
审判员 王 普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梁伊敏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