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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财保542号

重庆市两江新区润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周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5
公开日期
2016-08-1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市两江新区润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周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财保542号申请人重庆市两江新区润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3-5。法定代表人丁鹏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铖,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周虹,女,197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

申请人重庆市两江新区润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周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重庆瑞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重庆市两江新区润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鹏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