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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民初2637号

吉红敏与徐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5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吉红敏,徐艳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606民初2637号原告吉红敏,女。被告徐艳艳,女。委托代理人徐大明,男,系徐艳艳的父亲。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吉红敏与被告徐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刘霖独任审判,于2016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红敏和被告徐艳艳的委托代理人徐大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吉红敏诉称,原、被告是亲属关系。被告在购买位于樊城区中原路乐福天下小区的房屋时缺钱,向原告借钱,原告分三次以现金方式交给被告250000元。被告于2015年5月21日出具借条,约定借期一年。借款到期后,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拖延还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借款250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被告徐艳艳辩称,借款属实。

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告起诉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借款到期后,被告应偿还借款。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徐艳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吉红敏借款250000元。上述款项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办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5元,由被告徐艳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款至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451701040003656。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直接交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刘 霖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文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