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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7102民初205号

李全德与禇中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全德,禇中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武威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7102民初205号原告李全德。委托代理人高伯虎,甘肃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禇中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全德诉被告禇中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全德于2016年7月15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禇中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全德的撤诉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全德撤回对被告禇中会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计487.5元,由原告李全德承担。

审判员 郭 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晓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