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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民初246号

张某某与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梅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3民初246号原告张某某,女。

被告梅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马 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姚景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