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3民初246号原告张某某,女。
被告梅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马 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姚景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张某某与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3民初246号原告张某某,女。
被告梅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马 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姚景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