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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3执619号

叶映辉与夏迎军、夏哲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叶映辉,夏迎军,夏哲军,宁波名鼎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名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3执619号

申请执行人:叶映辉。

被执行人:夏迎军。

被执行人:夏哲军。

被执行人:宁波名鼎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迎军。

被执行人:宁波名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迎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海商初字第4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标的金额1359870元及利息;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申请费18018.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夏迎军名下位于海南省陵水县英州镇清水湾旅游度假区瀚海银滩xxx区二期洋房xxx幢xxx号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毛建军

审 判 员  张 磊

代理

审判员  张 习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郑 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