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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3民初12875号

上海市宝山公证处与上海瑾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市宝山公证处,上海瑾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3民初12875号原告上海市宝山公证处,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袁金根,主任。委托代理人杨振荣,上海市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瑾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富民支路XXX号XXX-XXX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汝香,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市宝山公证处诉被告上海瑾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市宝山公证处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市宝山公证处撤回起诉。

审判员  穆英慧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劭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