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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民初2826号

厦门康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陈小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5
公开日期
2016-08-16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厦门康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陈小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4民初2826号原告厦门康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陈美洲,任公司董事。被告陈小芹,女,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康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小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康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沈聪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伟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