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1民初779号
原告:向进华。
委托代理人:郑书华,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都市洋溪华融石料场,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枝城镇官垱村。投资人:潘伟民,该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建华,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默,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潘伟民。
委托代理人:刘建华,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默,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彭先进。
委托代理人:朱其芳,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刘鸿。
委托代理人:李绍威,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向进华与被告宜都市洋溪华融石料场、潘伟民、彭先进、刘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艾贻学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邬海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