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1执2173号

李久卫与宋振亮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久卫,宋振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2173号申请执行人李久卫,男,1966年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宋振亮,男,1968年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李久卫依据(2016)陕0821民初70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宋振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

一、被执行人宋振亮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

二、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1150元及申请执行费1430元由被执行人宋振亮负担,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宋振亮在神木县神木镇的分红款,现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821民初7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明军

审 判 员  高云岗

代理

审判员  刘永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XX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