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504行审2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华品,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苏元喜,宜昌市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胡芹。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宜土资执罚(2015)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即申请执行:
一、被申请执行人胡芹将非法占用的1831.68平方米土地退还给点军区艾家镇村村民委员会。
二、责令被申请执行人胡芹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831.6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904.12平方米建筑物。
三、对胡芹非法占用的1831.68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计人民币9158.4元。被申请执行人胡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点军区艾家镇村一组占地建设农家乐餐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1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听证告知书》,同年12月1日送达了宜土资执罚(2015)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执行人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6月13日,申请执行人又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本院认为,被申请执行人擅自在点军区艾家镇村一组占地建设农家乐餐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得当,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宜土资执罚(2015)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即:
一、被申请执行人胡芹将非法占用的1831.68平方米土地退还给点军区艾家镇村村民委员会。
二、责令被申请执行人胡芹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831.6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904.12平方米建筑物。
三、对胡芹非法占用的1831.68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计人民币9158.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茹
审判员 何万陵
审判员 周乾坤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苗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