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3民初1396号原告李理,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廷,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理诉被告陈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理在本院指定的7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帆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抄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