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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3民初1396号

李理与陈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5
公开日期
2016-08-12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理,陈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3民初1396号原告李理,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廷,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理诉被告陈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理在本院指定的7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帆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抄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