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6民初1079号原告来鹏,男,198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赵俊恒,男,1972年5月1日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来鹏诉被告赵俊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来鹏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来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来鹏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申建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