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2民初1305号原告冶某某,女,回族,1989年11月12日出生。被告马某,男,回族,1982年3月13日出生。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冶某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冶某某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冶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适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原告冶某某自愿承担。
审判员 王洪玲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袁中方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