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民终58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管路山。
委托代理人:罗悉语,浙江金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章君慧。
委托代理人:吴建波,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邹永珍。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张建平。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高永军。
上诉人管路山为与被上诉人章君慧、邹永珍、张建平、高永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泉市人民法院(2015)丽龙商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管理山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管路山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其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管路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37元,减半收取568.50元,由上诉人管路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程允平
审 判 员 陈俊明
代理
审判员 翁王婷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代
书 记员 陈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