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1981号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莲寺支行,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负责人孙福希,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马玉明,系单位员工。被告刘艳平,男,197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朱志强,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德昌,男,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海平,男,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德学,男,1952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保玺,男,1978年5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莲寺支行诉被告刘艳平、朱志强、刘德昌、张海平、刘德学、刘保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通知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敬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胡燕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