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4037号罪犯冯某某,男,汉族,1980年1月4日生,初中文化,河南省南阳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7日作出(2008)雨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06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冯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6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冯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4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冯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冯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0月20日起至2016年8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曹子健
审判员 杨以林ggz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葛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