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华执字第988号申请执行人肖朝辉,居民。被执行人皮文良,居民。本院在执行肖朝辉与皮文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皮文良应向申请执行人肖朝辉给付借款现金人民币17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700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执行费245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皮文良财产暂时无法拍卖或变卖,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华容县人民法院(2014)华民初字5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郝海云
审 判 员 张毅芳
代理
审判员 徐 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余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