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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22执106号之一

汪贵云与刘同明、张结胜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4
公开日期
2016-07-20
所属地区
石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汪贵云,刘同明,张结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22执1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汪贵云,女,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

被执行人:刘同明,男,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

被执行人:张结胜,男,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申请执行人汪贵云与被执行人刘同明、张结胜健康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刘同明、张结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5)石民一初字第0006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7月5日作出(2016)皖1722执10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刘同明、张结胜银行存款或收入20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现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同明、张结胜银行账户存款204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建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