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11民初2377号原告杨建军,男,1966年10月4日生,汉族。被告李红卫,男,1967年11月11日生,汉族。被告常柱良,男,1964年10月12日生,汉族。被告马俊霞,女,1970年2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军诉被告李红卫、常柱良、马俊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建军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建军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350元,由原告杨建军承担。
审判员 郭 瑜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淑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