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2446号原告郭启拴,男,194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河南省林州市城关镇龙山中路西五巷27号1号楼1单元302号。被告林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林州市。法定代表人赵学亮,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启拴与被告林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启拴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启拴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启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启拴负担。
审判员 方林太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冯雪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