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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民初3300号

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商场富强服务站与孙振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4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商场富强服务站,孙振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初3300号原告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商场富强服务站,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富强村二屯。负责人刘君丽,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晓东,黑龙江欲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振德,男,汉族,46岁,系农民(其余信息不详细)。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商场富强服务站与被告孙振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商场富强服务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6.00元减半收取253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志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金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