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841号
原告:杜宏玲,女,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被告:绿地集团蚌埠金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束永柱,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杜宏玲诉被告绿地集团蚌埠金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宏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宋丽芹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罗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