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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4166号

罪犯李某甲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4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李红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4166号罪犯李红军,男,土家族,1978年3月2日生,小学文化,湖南省保靖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2014)谢刑初字第000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红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

被告人李红军不服,向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2014)淮刑终字第000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红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李红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6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红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03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红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红军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2月27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曹子健

审判员 杨以林ggz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葛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