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161号
申请执行人:白爱燕,男,汉族,1973年4月4日出生,农民。
被执行人:宋海东,男,汉族,1977年9月3日出生,农民。
被执行人:乔子俊,男,汉族,1976年2月22日出生,农民。
被执行人:张占林,男,汉族,1972年8月20日出生,农民。本院在执行白爱燕申请执行宋海东、乔子俊、张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双方已达成分期付款协议,我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终结杭锦旗人民法院(2015)杭民初字第20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永华
审判员 李润林
审判员 张金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伊日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