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4089号罪犯李大鹏,男,汉族,1988年10月10日生,初中文化,河南省淮滨县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9日作出(2010)青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大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九千元。
被告人李大鹏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6日作出(2010)沪二中刑终字第2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0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5年01月28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李大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6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大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04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大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大鹏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12月17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曹子健
审判员 杨以林ggz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葛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