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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00823号

周蕾与董垦垦、项平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4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周蕾,董垦垦,项平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沙经济开发区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00823号

原告:周蕾。

被告:董垦垦。

被告:项平平。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沙经济开发区支公司。

负责人:官俊焕,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秋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蕾诉被告董垦垦、项平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沙经济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蕾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蕾负担。

审 判 长  张丹鹰

代理

审判员  王 颖

人民陪审员  王惠民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代

书 记员  周 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