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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民终698号

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与黄宗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4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黄宗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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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8民终6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智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04988520X(1-6)。

法定代表人:黄风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华阳,该公司员工。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宗仪,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

上诉人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开源路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宗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绩溪县人民法院(2015)绩民一初字第00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16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安徽开源路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华阳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黄宗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案涉房屋系建于上世纪90年代,坐落于绩溪县华阳镇五龙社区河塝岱12号,所有权人为黄宗仪。该房屋主要承重结构墙体及基础为砖砌(部分墙体为空斗墙),无基础梁、圈梁及构造柱,一层室内顶板为预制空心板,二层顶为农村普通三角屋面,二层走廊为现浇混凝土,附房是2007年利用主房山墙后加的单层厨房,墙体为空心砌块,顶板为现浇混凝土。2012年上半年,安徽开源路桥公司在承建绩宁高速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工程施工需要进行爆破,爆破点与案涉房屋的直���距离约为60米。黄宗仪主张爆破致其房屋受损,并与安徽开源路桥公司发生争议,遂诉至法院。经黄宗仪申请,原审法院依法委托安徽大正司法鉴定所对案涉房屋受损与安徽开源路桥公司的爆破施工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经鉴定,安徽大正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认为案涉房屋受损主要原因为房屋自身原因,但爆破震动对房屋裂缝的伸展、扩大及房屋的沉降会产生一定影响。安徽东南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评估报告书,作出案涉房屋受损部分的修复价格为46960.21元的评估意见。黄宗仪支付鉴定费6000元、评估费9000元。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损坏;损坏他人财产,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案涉房屋受损的主要原因为其自身结构不合理,安徽开源路桥公司的爆破施工行为所产生的震动对案涉房屋裂缝的伸展、扩大及房屋的沉降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有关鉴定评估机构对案涉房屋局部裂缝损坏修复价格进行了评估,经评估房屋的修复价格为46960.21元,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认定。黄宗仪支付了鉴定费6000元,评估费9000元。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安徽开源路桥公司的爆破施工行为与黄宗仪房屋受损的参与度为35%。因此,安徽开源路桥公司应赔偿黄宗仪各项损失21686.07元〔(46960.21元+6000元+9000元)×35%〕。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宗仪各项损失21686.07元(可汇至中国农业银行绩溪县支行,户名:绩溪县人民法院,账号:12277001040008264);

二、驳回原告黄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黄宗仪负担880元,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70元。安徽开元路桥公司上诉称:经鉴定,案涉房屋受损的主要原因是其建成年代距今相隔较远,且自身结构不合理。几处较大的裂缝系因墙体沉降所致,与上诉人施工现场的爆破活动没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原审法院在认定被上诉人房屋之自身结构系裂逢产生的根本、主要原因,上诉人的施工活动仅对部分裂缝的延伸存在影响的情况下,要求上诉人承担35%的赔偿责任,明显过重。进行鉴定的时间与实际爆破的时间相隔好几年,鉴定不客观,且鉴定所涉的维修费用不合理。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黄宗仪书面答辩称:

一、鉴定意见中有两组照片,一组照片中墙体的裂缝处未贴纸,一组照片中墙体的裂缝���有贴纸。墙体上有贴纸的裂缝是上诉人前期爆破施工造成的。上诉人承诺爆破完成后对可能还有的损害部分进行核实后,对前后期的损失一并给予赔偿。但上诉人在爆破完成后未履行该承诺。墙体上未贴纸的裂逢是上诉人后期爆破施工造成的。墙体上的裂缝与房屋结构无关,鉴定意见书中对墙体裂缝与产生原因的因果关系认定不正确。

二、一审判令上诉人按35%的比例赔偿被上诉人的损失,赔偿比例过低。请求:按实际情况,提高上诉人的赔偿比例。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举新证据。经二审审理,本院对一审认定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安徽开源路桥公司在承建绩宁高速的过程中,因工程建设需要进行爆破施工,及黄宗仪的房屋存在损坏是本案不争的事实。经鉴定,黄宗仪房屋损坏的主要原因为房屋自身原因,但安徽开源路桥公司施工中的爆破震动对黄宗仪房屋裂缝的伸展、扩大及房屋的沉降会产生影响,即安徽开源路桥公司的爆破施工行为与黄宗仪的房屋损坏之后果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安徽开源路桥公司应向黄宗仪承担因爆破施工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原审法院依鉴定意见所确定的安徽开源路桥公司的爆破施工行为与黄宗仪的房屋损坏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影响程度,酌定由安徽开源路桥公司赔偿黄宗仪35%的房屋损坏修复费用、鉴定费、评估费,并无不当。安徽开源路桥公司关于一审判决其承担35%的赔偿责任,赔偿比例过高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安徽开源路桥公司对鉴定意见并无异议,且在一审中未申请重新鉴定,因此,其关于进行鉴定的时间与实际爆破的时间相隔好几年,鉴定不客观,且鉴定所涉的维修费用不合理的上诉理由也不能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判决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42元,由上诉人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胡德明

审判员  谢 贞

审判员  周宏韬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熊彩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一审普通程序。��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的方式驳回上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