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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财保147号

刘俊杰、杨留霞与郑州信基东方豆制品有限公司、赵义东民间借贷纠纷诉前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4
公开日期
2016-07-31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俊杰,杨留霞,郑州信基东方豆制品有限公司,赵义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财保147号申请人刘俊杰,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申请人杨留霞,女,1973年12月29日出生。被申请人郑州信基东方豆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义东。被申请人赵义东,男,1967年7月22日出生。

申请人刘俊杰、杨留霞与被申请人郑州信基东方豆制品有限公司、赵义东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一案,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郑州信基东方豆制品有限公司、赵义东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担保人卢一所有的位于中原区棉纺西路2号院11号楼1单元20层2002号(郑房权证字第130103****号)房产一处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郑州信基东方豆制品有限公司、赵义东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卢一所有的位于中原区棉纺西路2号院11号楼1单元20层2002号(郑房权证字第130103****号)房产一处。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跃勇

审判员  赵瑞莲

审判员  王锦程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红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