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4187号罪犯杨杨,男,汉族,1989年5月7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利辛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5日作出(2012)利刑初字第02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杨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6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03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杨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6月4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曹子健
审判员 杨以林ggz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葛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