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8民初1112号原告李彦库。委托代理人刘凯庆,河北金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彦。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彦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戎福友
审 判 员 刘亚玲
人民陪审员 张杰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芹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