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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8民初1112号

李彦库与王国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4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彦库,王国彦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8民初1112号原告李彦库。委托代理人刘凯庆,河北金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彦。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彦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戎福友

审 判 员  刘亚玲

人民陪审员  张杰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芹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