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5民初1182号原告户某某,男,汉族,现住甘肃省,农民,系户某杰父亲。代理人户某斌,男,汉族,现住甘肃省,无业,系户某某堂弟。委托代理人马志强,系陕西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汉族,现住志丹县。被告安塞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志丹县。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户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安塞某某工贸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户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0元(缓缴),减半交纳7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薛 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