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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5民初1182号

原告户兴文诉被告赵树民、安塞荣华工贸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4
公开日期
2016-07-18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5民初1182号原告户某某,男,汉族,现住甘肃省,农民,系户某杰父亲。代理人户某斌,男,汉族,现住甘肃省,无业,系户某某堂弟。委托代理人马志强,系陕西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汉族,现住志丹县。被告安塞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志丹县。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户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安塞某某工贸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户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0元(缓缴),减半交纳7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薛 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