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3民初1007号原告滨州市沾化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住滨州市沾化区中心路583号。
法定代表人:高伟鸿,该公司经理。被告宋祥坤。(已去世)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渤海十六路以东、黄河二路以北新城广场花园。
法定代表人:刘海春,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滨州市沾化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与被告宋祥坤、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滨州市沾化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于
二0一六年七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滨州市沾化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滨州市沾化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元,由原告滨州市沾化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岩敏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殷炳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