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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3民特32号

申请人岐山县安观寺诉付安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4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岐山县安观寺,付安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3民特32号

申请人:岐山县安观寺。

负责人:释心安,任住持。

申请人:付安成,男,195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岐山县安观寺、付安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一案。依法指定

审判员景东平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岐山县安观寺原住持、申请人付安成之兄释通法于2016年3月20日去世。释通法名下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申请人岐山县安观寺、付安成就该存款的归属在岐山县蔡家坡镇郑西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如下协议:释通法名下卡号6210987930003639360储蓄卡内定期存款12000元及利息、活期存款122.51元,账号600034087金额800元的定活两便存款,账号0303610323606237793金额10000元定期存款,账号0303610332600082393金额60000元定期存款,双方确认属申请人岐山县安观寺所有。经审查,本院认定上述协议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岐山县安观寺、付安成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景东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保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