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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财保99号

魏东琴与刘和琳、郑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4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当事人
魏东琴,刘和琳,郑卉,武汉市集源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财保99号

申请人:魏东琴。

被

申请人:刘和琳。

被

申请人:郑卉。

被

申请人:武汉市集源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三层楼鄂电村4号。

法定代表人:刘和琳,总经理。

申请人魏东琴因与被申请人刘和琳、郑卉、武汉市集源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和琳、郑卉、武汉市集源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魏东琴提供登记在其名下位于武汉市洪山区洪山乡珞狮路特1号别墅栋1-3层桂19-E房(房屋所有权证:武房权证洪字第××)的房屋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魏东琴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和琳、郑卉、武汉市集源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00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登记在申请人魏东琴名下位于武汉市洪山区洪山乡珞狮路特1号别墅栋1-3层桂19-E房(房屋所有权证:武房权证洪字第××)的房屋。申请人魏东琴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和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红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秦怡奋【附注】: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财产保全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保全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因申请人未书面提出办理延期手续的,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