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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9民初4511号

XX亮与广州市托美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4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4511号原告XX亮,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广州市托美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龙园路22号银杉豪庭12号楼1-8号。负责人冷绪耀。被告广州市托美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大观南路12号217房。法定代表人张月星。本院在审理原告XX亮与被告广州市托美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广州市托美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亮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亮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XX亮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XX亮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