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刑更4180号

罪犯高楼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4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高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4180号罪犯高楼,男,汉族,1987年10月13日生,中专文化,安徽省长丰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5日作出(2009)瑶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楼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06月08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4年07月11���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高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6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楼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03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省局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高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高楼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4月9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曹子健

审判员 杨以林ggz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葛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