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3执378号申请执行人黄惠珍,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甘忠明,男,197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申请执行人黄惠珍与被执行人甘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罗民初字第18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000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甘忠明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其名下房产有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招贤路8号盛天鼓城12#楼306单元已被我院依法轮候予以查封,但暂时无法处置。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时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罗源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3执37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尤 江执行员 游晴朝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连国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