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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民终1313号

陈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张国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4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陈某某,张国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民终13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漯河市。

负责人:王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燚,该公司员工。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

法定代理人:陈亚宾。

委托代理人:张其昂,漯河市源汇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国珍,男,195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原审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漯河市。

负责人:朱富理,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张国珍、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15)召民初字第1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23元减半收取461.5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赵庆祥

审判员 曹光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