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3936号罪犯范振峰,男,汉族,1963年12月29日生,初中文化,浙江省嘉兴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2日作出(2009)烈刑初字第0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振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已缴纳一万一千一百九十三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1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范振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6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范振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4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另查明,其目前家庭生活困难。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交款票据、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洞山街道办事处的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范振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其虽有数额巨大财产刑未能执行,但有证据证实其目前无执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范振峰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8年5月4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华琳
审判员 曹子健
审判员 杨以林ggz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葛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