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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民初6375号

尹淑琴与景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4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尹淑琴,景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6375号

原告:尹淑琴。

被告:景健。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淑琴与被告景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尹淑琴经本院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路东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潘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