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1民初525号原告吉鹏霄,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卫东,男,1984年6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吉鹏霄诉被告卫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鹏霄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鹏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鹏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鹏霄负担。
审 判 长 严继林
人民陪审员 王顾春
代理
审判员 郭江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贺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