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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1民初525号

吉鹏霄与卫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4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吉鹏霄,卫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1民初525号原告吉鹏霄,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卫东,男,1984年6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吉鹏霄诉被告卫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鹏霄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鹏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鹏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鹏霄负担。

审 判 长  严继林

人民陪审员  王顾春

代理

审判员  郭江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贺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