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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4008号

罪犯王三光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4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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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内容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4008号罪犯王三光,男,汉族,1972年10月18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阜阳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州刑初字第004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三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纳)。

被告人王三光不服,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2013)阜刑终字第001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王三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6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三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4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三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数罪,首次��刑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三光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3月7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曹子健

审判员 杨以林ggz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葛 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