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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06869号

周国秀与徐晶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4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周国秀,徐晶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06869号

原告:周国秀,男,195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新浦镇浦沿村9队。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581028469X。

被告:徐晶晶,男,198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附海镇南圆村半横里。公民身份号码:330282198311023436。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国秀诉被告徐晶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国秀在案件受理后,缴纳案件受理费之前,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国秀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陈涤鑫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代

书 记员  丁 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