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172号申请执行人陈碧芳,女,1975年4月24日出生,住漳浦县。被执行人林秀菊,女,1978年1月5日出生,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陈碧芳与被执行人林秀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64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返还申请人50000元欠款及利息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无房地产产权、土地使用权、车辆权属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643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曦执行员 李 琳执行员 彭跃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