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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4民初第303号

浮绍忠与浮绍荣、浮胜利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4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浮绍忠,浮绍荣,浮胜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4民初第303号原告浮绍忠,男,汉族,1934年10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浮新堂。被告浮绍荣,男,汉族,1943年7月7日出生。被告浮胜利,男,汉族,1977年3月29日出生,系浮绍荣之五子。

原告浮绍忠诉被告浮绍荣、浮胜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浮绍忠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浮绍忠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浮绍忠承担。

审 判 长  石志炜

人民陪审员  张爱玉

人民陪审员  申利利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