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4民初第303号原告浮绍忠,男,汉族,1934年10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浮新堂。被告浮绍荣,男,汉族,1943年7月7日出生。被告浮胜利,男,汉族,1977年3月29日出生,系浮绍荣之五子。
原告浮绍忠诉被告浮绍荣、浮胜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浮绍忠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浮绍忠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浮绍忠承担。
审 判 长 石志炜
人民陪审员 张爱玉
人民陪审员 申利利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