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1791号原告重庆中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二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45038708-9。法定代表人陈全顺,董事长。被告王晶。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中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中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中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中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中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向丽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罗永兰 搜索“”